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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二十大 档案颂辉煌——庆祝2022年第十五个“6.9”国际档案日
[档案馆]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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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轻化工大学历史沿革

四川轻化工大学是一所“三线建设”西迁的本科高校,于1965年响应毛泽东主席号召、周恩来总理批示,将原华东化工学院(现华东理工大学)的部分保密专业西迁至四川自贡市,从上海总部抽调精干力量,从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借调部分科研人员,组建华东化工学院西南分院,对外称之为“652”工程。1972年更名为上海化工学院四川分院,1979年学校更名为四川化工学院,1983年更名为四川轻化工学院,2003年四校合并组建为四川理工学院,2018年更名为四川轻化工大学。

回眸过去,筚路蓝缕,励精图治,玉汝于成。经过57年的办学历程,学校"立足四川、服务西南、面向全国、胸怀世界,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的办学定位明确,提出了建设“创新大学、开放大学、智慧大学、和谐大学”的目标任务,确立了“研学结合、产教融合、特色发展”战略,提出了“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追求卓越、跨越发展”的发展理念,凝练出了“胸怀天下之家国情怀、舍我其谁之使命担当、自强不息之开拓奋进”的“652”精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办学思想体系。

(一)、1965年

六五二工程办事处革命委员会

华东化工学院西南分院

(二)、1972年上海化工学院四川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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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79年四川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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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83年四川轻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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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川轻化工学院、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贡高等专科学校、自贡教育学院)四校合并

1、四川轻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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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贡师范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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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贡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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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贡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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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3年四川理工学院

(1)汇东(南)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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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东(北)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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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盘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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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岭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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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8年四川轻化工大学

1、自贡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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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宜宾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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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川轻化工大学2022年

1、2022年四川轻化工大学李白河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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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宜宾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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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东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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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岭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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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史明理  学史增信  学史崇德  学史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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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知识

1、档案的由来

在原始社会里,人们靠语言表达和交流思想和经验。随着社会的发展,为适应复杂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人们创造了“结绳”、“刻契”等记事方法。结绳与刻契可以说就是档案最早的起源。

我国目前最古老的档案是甲骨档案。河南安阳殷墟出土的距今三千多年的殷商时期的甲骨刻辞。

后期还有青铜铭文档案、简牍档案、金石档案、缣帛档案,以及今天所看至到最多的纸质档案。“档案"一词最早出自清代杨宾的《柳边纪略》一书。近百年来,由于科技的发展,档案的形式日渐增多,出现了大量的照片、录音、录像、缩微、光盘档案等。

2、档案的名称变化

我国的档案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档案”一词的称谓,则是较晚才出现。档案在商代称为“册”,周代称为“中”,秦代称为“典籍”,汉魏以后称为“文书”“文案”,唐宋以后称为“文卷”“案卷”“案牍”,清代称为“档子”“档案”。

3、国际档案日的来历

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CA)。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章程中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干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4、中国首届国际档案日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2013年开始,将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国际档案日作为世界档案界一个盛大节日,为世界的档案工作者推动本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有助于提升档案在大众、政治家、决策者以及赞助机构中的地位,鼓励新的用户和扩大用户基础,改变档案部门和档案专业的形象,让档案界发挥出它最充分的意义,从而建立起更大的信心和与社会的互动。

(二)、世界档案之最

1、世界上现存最早的一份完整的外交条约档案

约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哈图舒尔三世在卡迭石战役后签订了和约,并结成军事同盟。条约原本用银板制成。

2、世界上现存最大的一份纸草档案

公元前1164年,埃及法老拉美西斯四世制成特大型纸草文件。文件记载其父拉美西斯三世在位期间的功绩和善行。文件呈卷轴形,由三个书吏写成,用79张草粘接起来,长133英尺,宽约17英尺。发现于底比斯的一个墓穴,后来被英国人哈里斯买去,故名哈里斯大纸草。现存伦敦不列颠博物馆。

3、世界上创刊最早的档案专业刊物

1876年,德国地区性档案刊物《档案杂志》创刊。该刊由巴伐利亚州档案局出版,年刊,德文,主要刊登档案学论文和档案汇集介绍。

4、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档案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观点的人

1884年,法国著名历史学家郎格鲁在《国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杂志》第一卷第一期上发表《关于档案学的科学》一文。作者第一次提出了档案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观点。

5、世界上唯一的档案专业出版

1982年1月3日,中国成立了档案出版社。这是世界上唯一的档案专业出版社。

6、世界上唯一的档案专业报

1995年,《中国档案报》正式创刊。这是世界上唯一的档案专业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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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一)为党管档  为国守史  为民服务

“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档案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总  则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2、适用范围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管理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全。

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用。

4、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2)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5、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三)档案的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1、纳入归档范围

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2、档案机构的制度要求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

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

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3、档案机构的其他要求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四)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1、档案利用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

2、档案公布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

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

1、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2、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来源可靠  程序规范  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1、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3、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4、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5、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6、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种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1、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4、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5、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7、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8、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9、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10、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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