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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馆]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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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为规范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高校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填写销毁清册,经校长或主管档案工作校领导批准后进行监督销毁。

第二条  档案的鉴定工作是为了使有价值的档案更好地保存下来,达到既完整又精练,以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目的。档案鉴定与销毁遵循“审查从严、留存从宽”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四川轻化工大学档案归案保管期限表》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条  鉴定销毁档案,必须成立鉴定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业务相关职能部门(含保密部门)和档案馆负责人组成,鉴定销毁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编制期限已满的档案目录,由档案馆与归档部门进行论证和鉴定。鉴定采用直接鉴定方法,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个人初鉴,鉴定工作组集体审查,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及报告,并附销毁档案清册,经鉴定工作组成员每人签字,并报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存毁,涉及保密的档案鉴定销毁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前尚需经学校保密部门签署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应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销毁,不得出售或作其他使用。销毁档案时,由派遣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现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认真复核清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拟销毁案卷的清册和销毁清册要归档保存。

第六条  未经鉴定的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和变更保管期限。

第七条  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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